官吏俸禄与养廉银
设官分职,任职获禄,这是国家对官吏付出劳绩心力的物质报酬。我国俸禄制度分四个时期:在西周春秋时期实行的是爵禄制;战国开始从爵禄制向俸禄制转变;秦朝至清朝实行俸禄制;以后直至今日皆行薪金制。 爵禄制禄的等级标准按爵位划分,通过赐给相应面积土地的采邑,作为官员的报酬。为了强化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实行中央集权制,从战国时始各诸侯国开始取消官员世袭的行政权和税收的直接征收权,世官世禄的爵禄制便逐步转变为流官的俸禄制。 俸禄制也按等级颁给。秦汉以来,薄俸一直成为问题。汉代边远地区的小官买不起过冬的衣服,只好衣草而出;南北朝期间,一位在山阴任职不久的官员离任时无钱返乡,只好在当地种菜度日,直至皇太子得悉后,发怜悯之心,资助其返回故里。 为了解决待遇,增加官员经济收入,隋唐两代曾行公廨田、公廨钱。所谓公廨田,就是财政拨公田给官衙,由衙门雇人耕种,其收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公廨钱,则是财政拨钱给各官衙作为资本金,官衙通过经营商业和高利贷以获取预算外收入,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的额外津贴;宋代则允许官吏在当官的同时,可以通过经商来增加个人收入。 中国历代官俸以明代为最薄,宋朝为最厚。尽管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官吏贪污60两银子即剥皮实草,制成标本挂在衙门内的皮场庙中,以震骇现任官员,但仍无法遏制日益蔓延的贪污。 到了晚明,利用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赋税一律征银的机会,地方官吏就明目张胆地在正税之外大肆附加火耗。所谓火耗,就是老百姓纳税上交的碎银,在熔化成银锭上解时会产生损耗。这一损耗其实不大,但官吏为了中饱私囊,就以此为名大肆加征。 由于无节制地在正税之外增加火耗征收遭到老百姓的痛恨和反对,危及清王朝社稷的长治久安,从康熙后期起,就有不少大臣上书建议火耗归公,同时实行养廉银制度。雍正帝即位后,下决心整饬吏治,实行收支两条线。雍正帝规定:火耗附加率不超过正税的20%(一般为10%~15%),将附加并入正税,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给各级官员发放养廉银。 开始金额不甚合理的养廉银经过不断调整,逐步固定下来。到光绪时,各级官吏的养廉银额度分别为:总督(相当于大区长官)13000~20000两,巡抚(省长)10000~15000两,知府(地级市长)800~4000两,知州(县级市长)500~2000两,知县(相当于县长)400~2259两……在一些较特殊的地方行政部门,其官员也有养廉银。除各衙门的正职(正印官)外,所有副职(佐贰官)也都有养廉银,但数量要比正职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