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爱发脾气的小猪故事中的财产所有者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真相是怎样的?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往往被认为既属于受益人,也可能归于委托人。这种说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一种观点是物权说的,认为所有权应归于受益人。另一种则是双重所有权说的,认为受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而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实际控制力更为明显。此外,还有债权说的理论,该理论主张只有受托人才拥有真正的财产所有权,而受益人的地位仅为债务人的地位。最后,还有一种观点,即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的,它认为虽然信托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属于受托人,但这是一种带有条件的关系,只要条件不成熟,收到这些资产的人就没有任何实际控制。
一旦一个有效的信託协议被建立,它将使得原本属于委托人的资产分离出来,并形成一个独立且自我运行的事实上具有独立性质的一项资产,从而不再成为其其他个人拥有的私人物品。这意味着对于委托来说,他失去了对该信託财产所产生影响力的全部特征。而对于那个承担起管理和运作这个事实上并非真正拥有但名义上的控制者——即接收了这一份赠予的人来说,他们无法直接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对那些能够从这样的安排中获得好处的人们来说,他们通常会得到一种叫做“信託收益”的请求权限,这个请求权限称之为“信託利益”。为了维持这种状态继续存在,必须保证该安排不会终止。在它终止时,比如当协议达到了预设结束日期或者发生了某些事件时,那么整个安排就会改变;此时,不再由原来的那个人作为管理员来负责,而是在协议文件中指定的一个新的主人取代他们。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他只不过是一个虚构角色,因为这个规定确定了哪个具体的人最终会成为新生的真正拥有者。
二、如何确定因信託纠纷提起诉讼所需的地理位置?
如果涉及合同争议,当事方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应当选择以下几种地点之一:(1)被告住所地;(2)履行合同的地方;(3)签订合同的地方;(4)原告住所地;以及 (5)与争议相关联的地方。如果当事方同意书面形式选择法院,则可选定以上任意一个地点进行诉讼。但若约定的管辖区域违反层级管辖法则,则不得执行。在处理涉及不动产的问题,如确认或划分土地使用权、邻里间物业纠纷等问题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土地位于之法院独家审理此类案件。
关于谁应该拥有用于创立和实施计划目的而设立起来的那个包含多方面利益的情况下的东西,一般会有两种看法:一种说法是它应该归给创建者的另一个人,以及另一种说法则指出它应该归给那些能够从这样的计划中获利的人。当出现因为这样的事情引发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想要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可以向对方住址或者按照最初合同时定好的执行场所去申请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